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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健委、市醫保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做好門診開藥及新冠感染者出院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明確已符合新冠出院標準、但仍需在院進行基礎病治療的患者,后續治療費用根據患者參保情況,按照常規疾病醫保報銷政策予以支付。
各醫療機構對于診斷明確、病情平穩、用藥方案穩定、使用常用藥品長期治療的慢病患者,接診醫師在保障用藥安全條件下,可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和病情開具長期處方。各醫療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根據臨床實際,切實保障好參保人員長期處方的合理需求。醫保部門積極采取智能監控等新技術手段加強監控、審核工作,促進長期處方藥品合理使用,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對于經二、三級醫院診斷明確的門診輸液患者,在醫院明確診療方案后,可根據處方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輸液。二、三級醫院要做好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加強藥品配備,做好藥物不良反應應對預案,與轄區二、三級醫院共同做好雙向轉診銜接工作。
各醫院要根據國家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中規定的診斷和出院標準,做好收治的新冠感染者診斷和出院管理工作。對診斷明確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在院治療期間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保和財政部門予以保障。對于經臨床評估,已符合新冠出院標準、但仍需在院進行基礎病治療的患者,后續治療費用根據患者參保情況,按照常規疾病醫保報銷政策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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