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辦理生育登記,未辦理的應在子女出生后及時補辦;登記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身份證或戶口簿。為完善生育登記制度,優化生育服務機制,健全人口監測體系,日前,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時間截至9月21日。
生育登記不再受生育數量限制
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修訂《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并在第十九條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為配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安徽省曾于2016年5月24日,出臺《關于做好生育服務登記及審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該文件規范了群眾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服務工作?!墩髑笠庖姼濉返钠鸩菡f明表示,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數量的限制,均可辦理生育登記?,F有政策亟需調整和完善。
據介紹,2022年初,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我省啟動生育登記制度改進工作,并起草了《實施意見》(初稿),多次下發征求基層意見并開展調研,經過四輪修改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見稿》。
可持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生育登記
現有的2016年出臺的《通知》政策中,生育登記對象為: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生效實施后,準備生育(或已生育)第一個子女或第二個子女的夫妻。
而《征求意見稿》中的生育登記對象為: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長期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在本省辦理生育登記。登記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辦理生育登記,未辦理的應在子女出生后及時補辦。
根據《征求意見稿》,登記時所需材料為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等有效證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身份證或戶口簿;登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等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提交。
對于不在本省醫療機構生育的對象,還應當提交其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對于已入戶的,可提供戶口簿。
可現場辦理也可通過“皖事通”辦理
辦理方式更加便捷,根據《征求意見稿》可以現場辦理也可網絡辦理。網絡辦理時,登記對象通過登錄安徽政務服務網、手機“皖事通”APP或有關微信公眾號填寫提交“安徽省生育登記表”,上傳相關后,形成電子生育登記憑證。
電子憑證可實時調取使用,或到全省任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部門(行政窗口)或居住地村(居)委員會,經核對身份,打印領取生育登記憑證。
登記對象選擇現場辦理時,攜帶相關資料到生育登記辦理機構,網上填寫“安徽省生育登記表”。對于材料齊全的,辦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一般自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辦理生育登記,形成電子生育登記憑證,直接打印領取。暫時無法獲取相關信息的,可通過當事人承諾的方式辦理。
建立戶籍地與居住地協查制度
對于未進行生育登記的,辦理機構(管理地為主,其他為輔)可幫助完成補充登記。辦理機構可充分利用入戶或服務采集,利用我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和住院分娩、預防接種等相關信息系統采集,及時掌握群眾婚孕育信息,將相關結果錄入全員人口數據庫,對未進行生育登記的,完成補充登記。
《征求意見稿》表示,我省將建立戶籍地與居住地生育登記信息核查、協查和通報制度。登記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核實工作。
自接到對方核實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生育登記辦理機構,應當在辦理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向登記人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通報辦理結果。
首接責任制
完善人口監測制度
為便民利民,《征求意見稿》要求,各級衛健部門要公開生育登記的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信息,落實首接責任制,嚴禁推諉扯皮,做到全程服務、一辦到底。
我省將做好“出生一件事”聯辦相關工作。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ㄉ觐I等多個事項聯辦相關工作。
在辦理生育登記時,需及時核實更新,把生育登記和出生信息統計作為出生人口監測的重要途徑,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撐。
我省將推進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公安、民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密切合作,實現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及時將孕產婦信息錄入相關信息系統,并與安徽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共享,確保生育登記“應錄盡錄”,提高生育登記信息質量。(記者 汪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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